论"在公平缺失的社会用暗杀和暴力消灭官僚资本家(贪官污吏)"历史进步意义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7/01 01:13:37
议论文形式。要自己的见解,结合现状,夹叙夹议。不要在网上乱复制。
网友中有的就是才子和愤青,为什么连这个小小的问题都回答不出来。是不是除了牢骚不断就没有真才实学?除了挖空心思刷分,就不能凭自己赚200?
在男人越来越像女人的年代里,我渴望网友是一只走出丛林的熊。而不是隐蔽在网络后面千姿百态,走出社会歪着脑袋。
韩信何在,项羽何在?梁红玉何在,小凤仙何在?

这不是一个一句话两句话说得清楚的

哪里有压迫,哪里就有反抗!当既得利益者已经成为一个阶级,他再不属于人民,且人民已经明白并开始由自发到自觉反抗他.那么这个自发的过程就是一个暴力的过程,是一个以暗杀和恐怖为主要斗争手段的过程.
中国近代史上,徐锡麟之刺恩铭,汪精卫之刺载沣,郑如萍之刺丁默村,王亚樵之刺蒋介石,之刺宋子文,之刺杀汪精卫。
反抗强权,以暴制暴,以不对称之手段对付无法无天的官僚.为民主为自由,慷慨赴死,以身振聩,救百姓于水深火热.正是如此,谭嗣同说:“不有行者,无以图将来,不有死者,无以召后起。”留下“自我横刀向天笑,除留肝胆两昆仑"”
生命,生命,唯有生命的消失才可能使人有所畏惧.
法律与和平是一剂鸦片烟,他对人民有利的,是不需要规定天赋人权,他的人民不利的,绞织着既得利益者的阴险与恶劣。
法律是有钱人的机器,当然你穷得、懒得、无能得连法都不犯,那则是另外一回事。
在以色列,那里有随意射杀,特别恐怖的暴力报复,但他却有将总理埃胡德·奥尔默特涉嫌滥用职权和腐败刑事调查的法律。美国有昭揭“水门事件”“莱温斯基性丑闻”致最高权力者下台的法律,却也有总统死于非命的刺杀。从林肯到加菲尔德 ,从威廉·麦金莱到约翰·肯尼迪再到里根 。
然而,美国秩序没有因此而动乱,政府没有因此而全国缴枪。
有人说,总统最然是为人民服务的,有人刺他是因为不满 ,既然总统的死能消除这种不满,那又能说什么呢,这和死其它普通人有什么区别呢。存在就是合理,总统和百姓人权一样,这就是美国式的幽默,美国式的价值观。
由此说来,美国是这样,中国也不例外。既然几个贪官污吏死于非命,究竟是国家法律的制裁还是群众自发的处死,那又有什么关系。况且,有些人像赖昌星远逃外国,政府拿他没有办法。官方资料表明:中国有800多人携赃款700多亿元外逃,只有70名引渡回国,这不发动人民战争,就地处决,法律能行么?
因此,暴力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意义。一方面他可以从心理上遏制当权者贪得无厌,另一方面防止官方运动扩大打击面。在国际对中国废除死刑越来越高的呼声的今天,明天,是中国法律暴力手段的有益补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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